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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鑫多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红、张莹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鑫多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卢红,张莹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593号原告:四川省鑫多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红,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张莹莉,女,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鑫多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红、张莹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杨利未按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