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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贺绿与黄定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贺绿,黄定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435号原告:黄贺绿,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定汉,男,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贺绿与被告黄定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贺绿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贺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黄贺绿负担。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