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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齐秀玲与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秀玲,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720号原告:齐秀玲,女,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退休职工,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琨,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忠,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建设路个旧客运中心站内。法定代表人:袁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霓,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齐秀玲与被告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齐秀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秀玲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齐秀玲承担。审判长  桂传毅审判员  许 迪审判员  王世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