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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雪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中冶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刑初65号自诉人福州中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投资区湖塘路22号1号楼福州南方钢材物流中心A4座A3号。法定代表人陈宋钦。委托代理人陈明铭,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霞湖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雪英。被告人陈雪英,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自诉人福州中冶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单位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雪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福州中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人陈雪英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福州中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文建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雪闽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