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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毛秀清、曾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秀清,曾国建,陈立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秀清,女,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曾国建,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陈立珠,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毛秀清与被执行人曾国建、陈立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国建、陈立珠与申请执行人毛秀清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国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闽K×××××汽车的查封。二、终结对(2015)岚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