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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潇湘职业学院与娄底市娄星区和丰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潇湘职业学院,娄底市娄星区和丰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潇湘职业学院,男。法定代表人付胜龙。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和丰大酒店,汉族,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75号法定代表人:龚后政。潇湘职业学院申请娄底市娄星区和丰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娄仲裁字【2016】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潇湘职业学院于2017-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娄仲裁字【2016】17号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