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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海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133号原告: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矿山坡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581547850。法定代表人:李婷良,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39号北城绿景D幢4-13-4、4-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350T。法定代表人:付龙学,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男,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1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365040。法定代表人:张小化,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灿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