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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佳瑞建材有限公司、张宏杰、曾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益阳佳瑞建材有限公司,张宏杰,曾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408号原告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丁石磊。委托代理人吴命生,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快活岭村。法定代表人曾大明。被告张宏杰。被告曾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佳瑞建材有限公司、张宏杰、曾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宏杰、曾大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宏杰、曾大明的起诉。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