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彭训辉、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国,彭训辉,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75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国,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彭训辉,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复兴新村**号。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胡建国申请执行彭训辉、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峰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娄底市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