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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财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喻永河与钟炳树、曾家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永河,钟炳树,曾家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307号申请人:喻永河。被申请人:钟炳树。被申请人:曾家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喻永河与被申请人钟炳树、曾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喻永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炳树、曾家珍名下价值47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喻永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钟炳树、曾家珍名下价值475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惠如琴[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