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29杨亚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2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亚峰,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被告人杨亚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亚峰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荷馨苑小区出发,行驶至黄桥东街黄桥面馆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杨亚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亚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mg/100ml。被告人杨亚峰明知他人报警而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杨亚峰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亚峰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亚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无牌无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人张某、王某、耿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亚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亚峰妥处事故赔偿事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亚峰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亚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乾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