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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丹与辽宁柏达志远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丹,辽宁柏达志远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549号原告:谢丹。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甜甜,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柏达志远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1-4室。法定代表人:王世海。原告原告谢丹与被告辽宁柏达志远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谢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丹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