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超对郁晗冰与崔鑫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超,郁晗冰,崔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55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于超,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郁晗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崔鑫,住吉林省。复议申请人于超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