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贺大伟与杨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大伟,杨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贺大伟,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杨忠海,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执行贺大伟与杨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忠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杨忠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