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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池州市创梦印绣花有限公司与檀发云、安徽兴源鞋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创梦印绣花有限公司,檀发云,安徽兴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85号申请人:池州市创梦印绣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WJ03Q。被申请人:檀发云,男,1982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安徽兴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兴锋产业园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TDUN3Y。法定代表人:季昌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池州市创梦印绣花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价值594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兴源鞋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午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应得款594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