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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5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星与李春勇、童志红、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李春勇,童志洪,江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5693号之一原告:陈星,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勇,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童志洪,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江艳,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与被告李春勇、童志洪、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50元由原告陈星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