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金荣与郑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荣,郑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527号原告:吴金荣,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郑捷,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吴金荣诉被告郑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3月31日,被告郑捷向原告吴金荣借款人民币14000元,并出具了借款凭证一张,载明:“本人郑捷今向吴金荣借到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圆整)。借期30日,即至17年4月31日止。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支付20%违约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追讨本借条款项,借款人同意支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费用)。”被告并出具了收条一张,载明:“本人于17年3月31日收到上列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人民由壹万肆仟圆整,小写14000元。收款人郑捷。”后被告未归还该款。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金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江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