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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国兴、王岳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兴,王岳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兴,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岳华,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上诉人林国兴因与被上诉人王岳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浙0212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林国兴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国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森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赵保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桂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