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符克与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克,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982号原告:符克,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田兴亮,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法定代表人:谢德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克与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符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符克负担,退回原告69元。代理审判员 徐 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庹骊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