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联融典当有限公司与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联融典当有限公司,周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282号原告河南联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78号1号楼1层附14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霞,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联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