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爱荣与马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荣,马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文书名称}(2017)甘0902民初397号原告:赵爱荣,女。被告:马玉风,女。原告赵爱荣与被告马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爱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爱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被告马玉风向原告赵爱荣借款6800元,约定2014年10月1日前还款,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款。被告马玉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2日,被告马玉风从原告赵爱荣处借款6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赵爱荣人民币6800元,借钱人马玉风。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马玉风的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马玉风作为债务人应及时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玉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爱荣偿还欠款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瑜人民陪审员陈治林人民陪审员郭贵文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毛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