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常州市飞拓模塑有限公司、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飞拓模塑有限公司,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飞拓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0364487-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华中,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58881729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倩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飞拓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飞拓模塑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388903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宁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