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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熊伟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熊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伟,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伟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03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熊伟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熊伟以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罗永勇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并无不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上诉人熊伟在原审中主张其受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聘请至其承建的威远县连界镇威钢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钒深加工工程工地任项目部执行经理,该工程标的属于不动产,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故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