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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查基与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基,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547号原告:查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实明,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嘎丹,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云南省勐腊县。原告查基与被告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查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基撤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查基负担。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