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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贵龙申请执行王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6执23号执行申请人王贵龙,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执行申请人莫君芝,女,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王金伟,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贵龙、莫君芝与王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贵龙、莫君芝支付赔偿费17850元;2、向申请执行人王贵龙、莫君芝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176元及执行中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王金伟未自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贵HL65**摩托车1辆、贵HBE8**五菱面包车1辆,并于2017年5月10日经丹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查封,但因面包车在肇事时已折价抵保险公司,摩托车已报废,且不能实际控制,故不能处置上述车辆。经到房产管理、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王金伟无房产和银行存款,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调查,被执行人王金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金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本院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贵龙,申请执行人王贵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王 彪审判员  吴腾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