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催6号申请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路**号。负责人:徐安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婷,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9892656,票面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鑫国基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乾祥商贸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4日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王少贵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