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南木、苏泽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南木,苏泽汉,苏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南木,男,汉族,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泽汉,男,汉族,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湘丽,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苏惠君,女,汉族,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苏南木因与被上诉人苏泽汉、原审被告苏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南木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南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森炎代理审判员 冯泽冰代理审判员 李奕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国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