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6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陈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华,陈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465号原告:黄志华,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绮旗,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妙,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原告黄志华与被告陈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被告陈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费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欠他人借款被人逼债,在求助无门之下向原告借款。2017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580000元,期限7天,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若被告违约不支付本息,原告可一次性要求被告偿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因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函费、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580000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1个月利息,并归还本金30000元,余款一直未清偿。被告陈妙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为追讨债权,委托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0元。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函费3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志华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志华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陈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志华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函费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90元,财产保全费3410元,合计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泽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