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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同才与苏州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同才,苏州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853号原告:余同才。被告:苏州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华山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马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同才与被告苏州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余同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同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琰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