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昌发与万骅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发,万骅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昌发,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巧家县新华镇。被执行人:万骅霆,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罗昌发申请行万骅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昭中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万骅霆给付罗昌发股权转让款80万元,于2015年6月1日前支付30万元;原告配合万骅霆办理永善汉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完毕,完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之日给付罗昌发余款50万元。完善上述手续应交纳的费用由万骅霆负担。罗昌发申请行第一期款项30万元时,因被执行人万骅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2015)昭中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对(2015)昭中执字第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3日,罗昌发申请执行第二期款项30万元,因万骅霆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罗昌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6执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俊审判员 姬洲旋审判员 曾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啟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