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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53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苏远康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桂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康建设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桂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538之一号原告:江苏远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158号恒达绿洲花园14幢109室。法定代表人:康在永,系江苏远康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学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佳华街7号帅科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侯建中,系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青,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桂琴,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合源新村35幢98号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亮,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桂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本院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书面通知后原告交纳费用后,原告未按时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未缴纳),由原告江苏远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顺玲审 判 员  宋娜娜人民陪审员  蒋秀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蔺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