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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雪平与胡松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平,胡松琴,周海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278号原告:陈雪平,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松琴,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第三人:周海燕,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平与被告胡松琴、第三人周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陈雪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