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远和与福建省汀州龙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远和,福建省汀州龙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401号原告:蔡远和,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福建省汀州龙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腾飞经济开发区工贸新城,法定代表人:黄振军,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93784772R。原告蔡远和与被告福建省汀州龙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远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汀州龙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汀州龙数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远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汀州龙数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汀州龙数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9日,汀州龙数码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蔡远和借款50000元,蔡远和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该公司财务杨晓萍,而后杨晓萍将该笔借款存入汀州龙数码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日,汀州龙数码公司出具《借条》及《收款收据》各一张给蔡远和。借款后,经蔡远和多次催要借款,该公司至今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此外,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汀州龙公司应向蔡远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汀州龙数码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9日,蔡远和出借50000元给汀州龙数码公司,该款蔡远和交由汀州龙数码公司的财务人员杨晓萍存入汀州龙数码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同日,汀州龙数码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据》各一张给蔡远和。《借据》载明:“兹向蔡远和借入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据》下方注明“本款由杨晓萍存入工行公司账户”。汀州龙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蔡远和向本院提交的《收款收据》、《借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和蔡远和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蔡远和将50000元借款实际交付给汀州龙数码公司,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汀州龙数码公司经蔡远和多次催要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蔡远和主张汀州龙数码公司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蔡远和和汀州龙数码公司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对其主张汀州龙数码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汀州龙数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汀州龙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蔡远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省汀州龙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吉代理书记员 吴银珠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