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60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19日18时18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经检验,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74mg/100ml)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对路口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该车左侧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秦某1(男,殁年36岁,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人)驾驶的悬挂苏E×××××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秦某1跌倒受伤,二车损坏。事发后,陆某某弃车逃逸,并由车上乘员徐某2为其顶替。秦某1经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20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对秦某1近亲属进行部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陆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3月19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2、陆某1、徐某1、徐某2、朱某、耿某、秦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人口信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查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案件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