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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钟子武、高信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子武,高信龙,郝洪敏,李来宝,马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钟子武。被执行人高信龙。被执行人郝洪敏。被执行人李来宝。被执行人马洪金。本院在执行钟子武与高信龙、郝洪敏、李来宝、马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