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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新与李金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李金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456号原告:李新,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奔布来村。委托代理人:冯小艳,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金龙,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涛,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李金龙土地承包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其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人民陪审员  范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