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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帮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帮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资阳市松涛路一段284号。法定代表人李泽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楠,系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帮学,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准予执行资住罚【2017】第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其作出的资住罚【2017】第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超过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审查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内容)审判长  谢安彬审判员  张雅丽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