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亚东与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东,王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2458号原告:齐亚东,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文刚,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齐亚东与被告王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亚东、被告王文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5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王文刚给齐亚东出具了欠条,并口头约定利息为1.2分,还款日期为原告用钱时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王文刚辩称:欠款50000元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2016年9月5日欠条一份,王文刚无异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年利为1.2分。虽王文刚有异议,认为没有约定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此证言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文刚于2016年9月5日在齐亚东处借款50000元,用于粮库资金周转。王文刚给齐亚东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分,两个月内还款。此款经齐亚东催要,王文刚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王文刚在原告齐亚东处借款,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王文刚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逾期未予给付实属违约,应承担给付借款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齐亚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元、保全费1020均由被告王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