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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华与勾三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勾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勾三健,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勾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勾三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勾三健即时支付欠款3115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367元。合计3266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勾三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勾三健的收入326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