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03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浢玲、谢兰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浢玲,谢兰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4915号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56号世贸广场A栋15层,注册号:520103000141324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通敏,女,1990年1月13日生,侗族,系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肖浢玲,女,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谢兰琴,女,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黔商市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浢玲、谢兰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中审 判 员  蒋毅贤人民陪审员  覃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