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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守祥与陈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祥,陈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720号原告李守祥,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0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陈霞,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李守祥诉被告陈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128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告在被告公司招聘为保洁、门卫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后下欠八个多月工资共计25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又给付过原告工资,现下欠128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剩余工资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霞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针对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公告传票发票一张,证明被告陈霞无法找到,在报纸上公告所支出的费用。庭审质证中,被告陈霞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霞于2016年8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电力B区员工李守祥工资25000元,经与李守祥协商同意由我公司通过诉讼追缴回物业费来支付该工资。”本院认为,被告陈霞以自然人本人身份给原告出具欠据,视为其本人与原告形成债券债务关系,如该工资为物业公司所欠,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向有关物业公司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守祥工资欠款12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于 洋代理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