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啟元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啟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022号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1901室,法定代表人:谢晨光,机构代码:913201002498247。被告:黄啟元,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啟元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