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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黎德轩与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德轩,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742号原告:黎德轩,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广东煤炭地质局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70233N。法定代表人:白金付。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小市广东煤炭地质二0一勘探队办公楼,注册号(分)441800000003869。法定代表人:张福强。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13XA。法定代表人:武岳彪。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黎德轩诉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清远分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德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黎德轩负担。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应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