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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志宽与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宽,刘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837号原告刘志宽,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新平,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遂平县。原告刘志宽与被告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宽诉称,被告刘新平与孙俊凯是夫妻关系,孙俊凯原来是在邮政储蓄所上班是信贷员。六年前原告把家中的30000元现金交给孙俊凯,让孙俊凯存到邮政储蓄所,并说明不存高息。孙俊凯告诉原告正规的存款条我帮你保存,给原告一份自己手写并盖印章的便条,六年来一直这样每年换一次写在中原银行个人凭证上的便条,每年给原告1000元利息,一直欺骗原告说钱存在储蓄所。2016年10月,孙俊凯因病死亡后,原告去要正规的存款条,被告说给找,原告也到邮政储蓄所去查,但没有原告的存款记录,被告还是一直推脱没有给原告找到,至今仍未偿还存款。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宽与被告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刘志宽向本院提供的起诉书载明的被告刘新平姓名和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刘新平本人,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退回,原因为“家中无人接收”。2017年7月11日本院向原告刘志宽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原告刘志宽提供被告刘新平现确切住址及身份信息情况,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刘新平的确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刘志宽所起诉的被告刘新平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给原告刘志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