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26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住启东市。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5年3月5日生,住启东市。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双方于2008年年初自由恋爱,2010年4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某2。被告脾气暴躁,没有修养,双方感情不好,最重要的是被告没有工作,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无法挽救。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1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年初自由恋爱,2010年4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某2。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而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