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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菊青、定远县藕塘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青,定远县藕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杨菊青,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藕塘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定远县藕塘镇新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正明,镇长。本院在执行杨菊青与定远县藕塘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藕塘镇人民政府的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