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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填与王千东、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填,王千东,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8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填,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添荣,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千东,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吴卫东,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填与被执行人王千东、吴卫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70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46093.5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39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卫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粤海花园××房(不动产证号:20××8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吴卫东向本院付款人民币100万元;该款项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及解封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其共收到吴卫东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40万元,债权已获清偿;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执行费人民币15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吴卫东交纳。本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7068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吴卫东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卫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壹号B粤海花园芙蓉阁6A房(房产证号为20××84)的查封;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706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