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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贾小梅与张天山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梅,张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8号申请执行人贾小梅,女,196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张天山,男,197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申请执行人贾小梅与被执行人张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小梅已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天山名下位于石河子市38小区欧美花园6栋141号房产、石河子市21小区28栋521号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天山名下银行存款167229.97元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天山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73095元,申请执行费5496元,合计378591元,执行到位167229.97元,未执行到位211361.0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天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