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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诉被告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673号原告:李华,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显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方云,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华诉被告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计1538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