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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振鸿与张小东、赖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振鸿,张小东,赖玉萍,张稻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967号之一原告:廖振鸿,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张小东,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龙泽居环区。被告:赖玉萍,女,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稻香,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振鸿与被告张小东、赖玉萍、张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小东所有的位于龙南县**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私字第××号);查封被告赖玉萍所有的赣B×××××号小轿车。原告依法提供了���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小东所有的位于龙南县**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私字第××号);二、查封被告赖玉萍所有的赣B×××××号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沁东 微信公众号“”